《何充传》:领州大中正。以州有先达宿德,固让不拜。是中正必以耆德为之也。
然《魏书·文苑传》:聿修年十八而领本州中正,则几于乳臭矣。又恩幸,如王仲兴、茹皓、趟邕、侯刚、刚子详,奄官如平季、封津,皆为中正,则正人君子,必羞与为伍矣。仲兴世居赵郡,自以寒微,云旧出京兆霸城县,故为雍州大中正。皓旧吴人,父家居淮阳,上党。既宦达,自云本出雁门。雁门人谄附者,因荐皓于司徒,请为肆州大中正。则并籍贯而不能理矣。
于是正论湮而怨讼敌仇之事且因之而起矣。《晋书·王戎传》:孙秀为琅邪郡吏,品于乡议。戎从弟衍将不许,戎劝品之。及秀得志,朝士有宿怨者皆被诛,而戎、衍获济。
刘毅论九品之弊曰:“自王公以至于庶人,无不加法,置中正委以一国之事,无赏罚之防。人心多故,清平者寡,故怨讼者众。听之则告讦无已,禁绝则侵枉无极。与其理讼之烦,犹愈侵枉之害。今禁讼诉,则杜一国之口,培一人之势,使得纵横,无所顾惮”。
此已为非体,然能禁其讼诉,而不能禁其私相仇。故毅又谓其“恨结于亲亲,猜生于骨肉,当身困于敌仇,子孙罹其殃咎也。”其为祸可谓博矣。此亦行法者之弊,不能尽归咎于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