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如果我们是前后一致的相对主义者,我们不仅必须具体地理解(上文所讲过的)合格态度的方法,而且特别要理解准自然主义的定义。我们必须在一种相对主义的取向上具体阐明这一定义,就像理想观察者理应具备一种相对主义形式那样(173页)。以“可欲”为例,我们可以说:“X是可欲的意思是说,我对X的欲望满足了所有可能设定的条件(以及如此等等)……”这里的“设定条件”可能是某人欲求X时所要满足的条件,也可能是另一些人欲求非X的东西时所要满足的条件。通过这一修正,准自然主义的定义就更接近第十章末尾的非认知论的定义,这种非认知主义定义认为,说“X可欲”就等于:(1)表达对X的一种愿望;一种也许是全面公道的愿望;(2)声明或暗示该愿望满足了所有条件(如此等等,就像以前那样)。
如果我们不准备以某种这样的方式来理解准自然主义的定义,那么,出于前后一致性的考虑,我们必须拒斥相对主义。
对于我们不得不讨论的超出本章以外的课题来说,无论我们是详细说明这些情况并采纳相对主义,还是不作这些详细说明并接受绝对主义,都无关紧要。相对主义的理由相当有力,但我们将看到,这种问题在稍后的文本中几乎不会出现。特别是,在以后的讨论中,我们不必把准自然主义定义的相对主义形式和绝对主义形式区分开来。我们能忽略这一差别的部分原因是,这一差异难以证明;另一部分原因是,具有相对主义意识的读者能毫无困难地提供这种修正(第十四章可能除外,因为那里的情况变化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