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首先要确立危机治理的“法治原则”,要在国家法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上来建立危机治理体系与政府的危机应急机制。从法律建构的逻辑上讲,第一步应诉求国家宪法为基本框架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体现危机治理的基本精神,第二步则要建立起对国家最高决策者启动危机管理机制的严密的法律约束与监督体系。危机治理中首要的危机管理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需要有制度框架予以确定。就危机状态的发展进程而言,危机管理权可分为确认和宣布危机的权力、危机对抗的权力、延长危机状态的权力和终止危机状态的权力;就权力行使者角度而言,又可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国家元首、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危机管理机构;就行使方式而言,又可分为戒严权、军事管制权、宵禁权、动员权等。除了法律规定危机状态下的政府权力,法律还应规定危机状态下公民的合法权益(知情权、紧急救助请求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等),以及公民对政府的危机管理行为的监督权。要体现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比例原则、非克减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紧急状态下行使必要职权时,对公民的人身权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侵犯,要依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补偿或赔偿。
相关影视:爱看电影网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