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能理解的而言,这里“因为”并未建立在任何法则之上。如果情况果真如此,那么,决定因素和行动之间的关系就不是一种休谟式的因果关系。那么,这又是什么关系呢?我建议将之称为辩护关系。
设问A为什么要做q时,A回答说:“因为我被命令去做q。”他会不会是在撒谎?或者弄错了自己的动机?当用进一步的问题逼迫他时,他可能承认,他做q实际上是因为他害怕那个发出命令的人恼怒,即他是在规范压力的影响之下行动的,并不只是对命令作出反应。但是,如果他不承认有任何其他的动机——甚至“对他自身”“在他心中”都不承认——那么,我们就必须认为他恪守了他的诺言,并且说他做q是因为他被命令做q。这里,没有任何判定“因为”陈述为真的、我们可以认可其最高权威的“外部”方式。如前所述,外部的决定因素和行动之间的联系,在逻辑衍推的意义上,不是内在的。但是,在某种特征性意义上,它是一种“内在的”关系,依赖于当事人对于他为什么会如他所做的那样行动的判断。因此,在“因果”一词任何好的意义上,它都不是一种“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