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论证中所推导出来的简明的利他主义形式,还取决于一种更深刻的因素,即取决于个体所拥有的原初的行动理由之本性。如果这些原初的行动理由与他们的利益追求绞在一起,那么,在利他主义这一术语的某种通常意义上,利他主义的正常要求就是必然的结果。但是,如果我们开始所提出的一般理由与个体的行动目标毫无瓜葛,作为结论的客观[原则]体系就可能会要求人们共同追求某些目标而根本就不包含这种通常意义上的利他主义,即对其他个体之需求和利益的关切。
究竟什么是我们的利益根本就不是显而易见的,它们在决定我们的行动理由时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也就更不清楚了。因为一件事,我怀疑,基本欲望的满足与穷尽利益概念的含义有任何密切的瓜葛。而且,有些价值可能与利益根本就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我并没有在原初理由的目录开列中具体提出一种一般价值论,但我确实敢肯定,这些原初理由非常复杂,足以使我确信,即便此处所辩护的形式化结论是正确的,由这一结论所能推出的既非功利主义,亦非任何其他简单的利他主义道德体系。欲闻其详,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