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开始审判自己。
他承认自己并不是无辜受害,判罪冤枉。他也承认他那是极端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假如他向人家讨那个面包,也许人家不会不给。不管怎样,最好应当等待,或者通过怜悯,或者通过劳动得到那个面包。有人说,肚子饿了能等待吗?这并不完全是一种无可辩驳的理由。首先,真正饿死人的事是罕见的;其次,不管不幸还是幸运,人天生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就能长期忍受很多痛苦,而不至于丧命,因此必须忍耐,甚至为了那些可怜的孩子,最好也应当忍耐。像他这样一个微不足道的不幸者,居然铤而走险,抓住整个社会的衣领,以为通过盗窃就能脱离贫困,这简直是一种疯狂的举动。不管怎么说,走出贫困而又进入卑鄙,这就是一道恶门。总而言之,他承认自己错了。
然后他又提出疑问:
在他毁掉一生的经历中,难道唯独他错了吗?首先,他这个劳动者没有活干,他这勤劳的人缺少面包,如果这还不算一件严重的事情的话。那么后来,有了过错又承认了,惩罚是不是太残忍,是不是太过火呢?执法方面是不是比有罪方面的过错更大呢?天平的两个盘子,惩罚的一端放的砝码是不是太重了呢?加重惩罚是不是根本不能消除犯罪,是不是会达到这种结果——扭转情势,以惩罚的过错取代犯罪者的过错,把犯罪者转化为受害者,将债务人转化为债权人,而最终把权利赋予侵犯人权的一方了?这种惩罚又因企图越狱而屡屡加重,结果是不是构成了最强者对最弱者的侵害、社会对个人的犯罪,而这种罪行天天重犯,一直延续十九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