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关于善的定义
上述主张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它的意思可能是说,哲学家的任务完全只在准确地描述道德意义上的“善”(good)——或bon或gut或buono或aγdνóυ——这个词实际使用时的含义。这时关心的只是把已经是众所周知的意义弄个清楚,用别的词语对这个意义作严格的表述[假如这个意义不是众所周知的,人们就会连“善”(good)这个词是“bonum”的翻译都不知道了]。但这真是伦理学的目标吗?借助定义来陈述一些词语的意义(正如G.E.摩尔在他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中以类似的方式所强调的那样),这是语言科学的事情。我们真的要相信伦理学是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吗?因为“善”的定义中隐含着许多我们在其他的语词中绝不会遇到的困难,(伦理学)就可能是一个业已从语言学中分化出来的分支吗?整门科学必须做的事只不过是寻找一个概念的定义,这可真是太奇怪了!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只是对定义感兴趣吗?定义终究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是真正的认识任务的开端。如果伦理学追求的竟只是一个定义,那它至多不过是一门科学的引言,哲学家就只是对在它之后的部分感兴趣了。不,真正的伦理学问题一定是完全不同的。即使伦理学的任务可以说成是陈述善“究竟是”什么,也不能把这种陈述理解为仅仅只是规定一个概念的意义(正如光学追问的不仅仅只是一个“光”的定义)。相反,伦理学的任务必须理解为进行解释,亦即对善作完全的认识——这种认识把善这个概念的意义作为已知的前提,然后使它与别的东西联系起来,在更加一般的联系中安排它的次序(正如光学研究光的情况一样,那也是指出光在包括光自身这一众所周知的现象在内的自然现象领域中的地位,十分详细地描述它的规律,承认这些规律和某些电现象的规律具有同一性,从而告诉我们光“究竟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