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莫里兹·石里克:《伦理学要素》(S.E.T.英译本),1、21页。
[12]艾耶尔:《语言、真理和逻辑》,第2版,112页。
[13]参见袖珍牛津字典中的“道德家”词条。
[14]哥尔德沃斯·L.狄更生:《善的意义》,86~87页。
[15]对于这一点,请参见A.C.彼格的《福利经济学》,第2版,第1部分,第5章。
[16]请回顾伯里克利关于雅典与斯巴达的战争的著名演说,在其中他提出了雅典民主制的原则。
[17]参见伯特兰·罗素:《通向自由之路》,10页。
[18]J.M.凯恩斯:《论说服》,前言7页。
选译自[英]S.E.图尔闵:《理性在伦理学中的地位审察》,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4。韩跃红译,万俊人校。
[美]拜尔(Kurt Baier,1917—2010)
《道德观点》(1958)(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