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陕西颗盐①,旧法官自般运,置务拘卖。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劳。异日辇车牛驴以盐役死者,岁以万计,冒禁抵罪者,不可胜数,至此悉免。行之既久,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院,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京师食盐,斤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行之数十年,至今以为利也。
注释
①颗盐:未经炼制的粗盐,俗称粒盐。
译文
陕西的颗盐,以往的规矩是由官方自行搬运,设置事务所限制买卖。从兵部员外郎范祥开始使用钞票办法,令商人从边境城镇交纳四贯八百钱,换购一张盐钞,到解池申领二百斤盐,私人可以任意买卖,得到的钱用以充实边塞,节省了跨越数十郡的搬运劳力。以往赶车用牛驴运盐时死在服役中的,每年以万人计,冒着犯罪的风险违反禁令买卖私盐的人,数不胜数,至此全都没有了。法令实施久了,盐价时有高低,又在京城设立都盐院,陕西转运司自行派遣官员主持事务。京城的食盐价格,每斤不到三十五钱的话,就收敛不出售,用以提高盐价;每斤超过四十钱的话,就大量放出库存食盐,以压低商盐利润。这使得盐价有常数,而盐钞的价值有定数。实行了数十年,至今仍是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