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两国全权大使许诺负责取得各自国王对这个条约的批准,并约定在两个月内交换批准文件。
这个条约规定,葡萄牙国王有义务要按和英国羊毛制品禁止输入以前相同的条件准许英国羊毛制品输入,即不得提高在那以前的关税。但他没有义务,要以比任何其他国家如法国或荷兰羊毛制品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英国羊毛制品输入。相反,英国国王却有义务允许葡萄牙的葡萄酒在交纳法国葡萄酒所交纳的关税的2/3后进入英国,而法国葡萄酒是最可能与葡萄牙葡萄酒进行竞争的。就这一点说,这条约显然对葡萄牙有利,而对英国不利。
然而,这个条约却一直被赞美为英国商业政策中的一大杰作。葡萄牙每年从巴西所得的黄金数量大于其国内贸易(铸币或餐具)所能耗费的数量。把剩余部分锁在金柜中闲置不用,未免损失太大了,但在葡萄牙国内又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场,所以,尽管禁止输出,亦必运出以交换在国内市场上更有利的物品。其中大部分每年输往英国,交换英国货物或者经过英国转手的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据巴勒特先生所知,从里斯本到达的周期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的黄金平均在50000镑以上。这也许言过其实。如果如此,则一年总计将在2600000镑以上,超过了人们认为巴西可能提供的数量。葡萄牙输送许多黄金到英格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