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言名之大小不等,如《经上》、《经说上》所谓“达,类,私”之别,如《荀子·正名》篇所谓“大共名”、“大别名”之别。推论者若不能审辩“名之大小”,径云“此然是必然”,则必皆陷于谬误矣。《大取》篇云:“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与此同意。此节及下节所论诸谬误皆由于“名之大小”辨之有未精耳。
此节为正格,先标举之,以与下诸节所论相比较。本文云:“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又云:“获,人也。爱获,爱人也。”以图示之。(看第二图)
更以三段式写之:
1)凡白马,皆马也。
所乘,白马也。
故所乘,马也。
2)获,人也。
所爱,获也。
故所爱,人也。
此为三段法之“第一格”,最易了解。亚里士多德论演绎以此为“正格”。谓之“是而然”者,前提与结语皆为肯定辞也。此节须与第六节参看。
以上释第五节竟。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也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心毋空乎内,胶而不解也。此乃是而不然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