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直接为买方提供融资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同业代付的方式为买方办理融资,以便企业能够降低融资成本。一直以来,因为代付业务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核算,不会过多地占用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所以该项业务发展速度极快,并在2010年~2011年达到了顶峰。2012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即237号文),要求“委托行将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导致代付业务规模在极短的时间内大幅缩水。
2013年6月,银监会要求将国内信用证偿付、再保理等“新型代付业务”转入表内核算;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对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做出了进一步限制,导致该业务规模进一步缩水。目前,国内各银行均通过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买方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