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为社会单位的个人这一概念和作为社会整体的目的的共同善的概念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关联。它们互相意指对方。共同善是共同的,因为它在个人中被获得,每一个个人都好比是整体的一面镜子。在蜜蜂中,存在一种公共的善,即蜂群的良好运作,但不存在一种共同善,即一种被获得和被交流的善。[5]因此,社会的目的既不是个体的善,也不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人的个体善的集合。这样的构想会将社会本身分解为其各个部分的利益,并且会要么相当于一种直白的无政府主义的构想,要么相当于古老的伪装的个人主义唯物论的无政府主义构想,在个人主义唯物论的构想中,城市的全部作用是保护每个人的自由,由此给予了强者压迫弱者的充分自由。
社会的目的是共同体的善,是社会团体的善。但是,如果我们不将社会团体的善理解为人类个人的共同善,就好像社会团体自身是人类个人整体一样,那么这一构想也会导致其他极权主义类型的错误。城市的共同善既不仅仅是个人善的集合,也不是整体的特有的善,与相对于其个体的种类或相对于其蜜蜂个体的蜂群一样,这样的整体将部分与它自身联系起来,并为其自身牺牲部分。它是多数者善的人类生活,是大量个人的善人类生活;它是他们在善的生活中的交流。因此,它对整体和部分来说都是共同的,它复归于整体和部分,反之,整体和部分也必定受益于它。如果它没有损害其自身,那么它意味着并要求承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内社会的基本权利,比之政治社会,个人更原初地是加入这种国内社会。它作为与整体的善和个人的善相协调的首要价值——最高权利——包含在其自身之内,个人的善是关于他们个人的生活和扩展(expansion)的自由,以及随着这样的扩展而发生的慷慨之交流的善。如果,正如我们打算稍后强调的那样,城市的共同善意指一种对某种超越它的东西的内在受命(ordination),那么这是因为就其本质和在其特有的领域内,它要求与构成社会的个人交流或重新分配给构成社会的个人。它预先假设了个人,并且复归于他们,在这个意义上,它在他们之中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