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级的道德规则取决于应得的概念,也就是积极的道德功过或消极的道德功过的概念,即:应得到什么或应对他做些什么。没有打破道德平衡的人什么也得不到。他既无积极的道德功过也无消极的道德功过。
道德的目的是,防止通过违反“义务规则”来打破道德平衡,鼓励人们通过遵守“额外义务规则”打破道德平衡。同时,防止或鼓励违反规则者的方法本身,绝不能与起码规则发生冲突。第二级的规则因此应被看作为了“恢复道德平衡”。它们有鼓励或防止违反规则者的目的,也有结束这一过程的目的。当平衡得以“恢复”时,第二级的规则就不再起作用。
首先看防止违反义务的情形。“恢复平衡”的一个明显但粗野的方式是由报复制度所提供的。受害的人报以伤害。支配这种第二级规则的最高原则是“恶有恶报”。这有极大的不利之处,很难“恢复”道德平衡。既然复仇本身是加在个人身上的伤害,第二级规则又起作用了。在相互仇杀或血债血还制度下,被设计用来禁止违反起码规则的那些制度,实际上会导致无休止的相互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