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保险险种实现了从单一到多样的进步,为劳动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其作用特征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着显著差异。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与计划经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的保障系统建立。这一时期,社会保险主要指劳动保险。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提出要在我国“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在此纲领指导下,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法规文件,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及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标志着保险制度从无到有,劳动者权益保障走上了有制度、有组织、有监管的路程。
1965年,卫生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出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这是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雏形;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事实上,这是一个退休制度,可被视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萌芽。到60年代中期,我国已经建立起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劳动力市场开放程度不高,但这些措施成为统筹配置与用工以及防范市场风险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