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摩尔主张,称一个行为是善的,只不过是说,在所有可供选择的行为中,它是事实上正在或已经产生最大善的行为。这样,摩尔就成了一个功利主义者;每一行为仅依其后果而被评价,亦即把他的后果与其他可供选择的行为过程的后果相比较。无论如何,摩尔就和其他一些功利主义者一样得出结论说,没有一个行为本身是对的或错的。无论什么事情在一定环境之下都可能被允许。
最后,其结果是这样,在《伦理学原理》最后的第六章中,摩尔写道:“人际友爱与审美的享受包含了一切最伟大的善,而且也是我们所能想象的最伟大的善……”这是“道德哲学的终极的、根本的真理”。友谊的获得、对自然或艺术中美好事物的沉思显然成了人类一切行为唯一的式样,也是唯一合理的目的。
我们应当立即注意到摩尔道德理论的两个致命事实。其一,他的三个中心论点相互之间没有逻辑联系。如果有人想要肯定其一而否定另外两者的话,也不会破坏其融贯性。某人可以是一个直觉主义者而不必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大多数英国直觉主义者开始认为,除了“善”,还有一种非常自然的“正当(right)”的属性,并且主张,知觉“某一类的行为是正当的”也就是要看到“一个人至少有一种不证自明的义务去履行这类行为而无关乎其后果”。同样,一个功利主义者对于直觉主义没有任何必然的承诺;而且,无论功利主义者还是直觉主义者也都无须必然信奉摩尔《伦理学原理》第六章中的价值观。其二,此致命之处很容易由反观得到:摩尔所说的第一部分是完全虚假的,而第二与第三部分则至少是有很大争议的。摩尔的论证有时是有明显缺陷的(现在看来肯定如此)。例如,他试图依据一种糟糕的词典式的对“定义”的定义,来表明“善”是不可定义的——并且很大部分是在断言而非论证。但是,正是这种在我们看来完全虚假、论证拙劣的观点,凯恩斯视为“一个复兴时代的开端”,利顿·斯特雷奇称之为“动摇了从亚里士多德和基督到斯宾塞和布拉德雷所有这些著述家的伦理学著作”,而列奥纳德·伍尔夫则把他描述为“是那些由耶和华、基督和圣保罗、柏拉图、康德和黑格尔所笼罩在我们身上的宗教和哲学的梦魇、迷惘与幻觉的替代品,是常识的新鲜空气与纯粹亮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