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花了许多精力来解释为什么那些条件较差者不应当为得益较少而抱怨。他的解释简单说来是这样的:由于这种不平等会促进其利益,条件较差者就不应当为此抱怨;他在这种不平等的体系中会比他在一个平等体系中得益更多。(虽然他在另一个把某些别人放在他之下的不平等体系中得益可能还要多。)而罗尔斯仅仅在下列段落中讨论了那些条件较优者是否也将,或者应当觉得这一条件是令他满意的(在此A与B是任何两个代表人,其中A是条件较优者):
现在的困难是说明A也没有理由抱怨。也许由于他要让渡一部分利益给B,他得到的就比本来可能得到的要少。现在我们可以对这个条件较优者说什么呢?首先清楚的是,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其次,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这样,差别原则看来就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那些才智较高者,或社会条件较幸运者能够期待别人在所有人的利益都要求某种可行安排的条件下与他们一起合作。[18]
罗尔斯想象的对条件较优者所说的话,并不说明这些人就没有理由抱怨,也全然没有减轻他们可能产生的抱怨的分量。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社会合作,没有这种合作,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种令其满意的生活——这些话也可以由提出任何别的原则,包括提出最大限度地提高才智最高者状况的原则的人们来对那些才智较低的人们说。同样,说只要条件合理,我们就能要求别人的自愿合作也是如此。问题是,什么样的条件将是合理的?罗尔斯想象的这些话迄今只显示了他的问题;这些话并不能把他提出的差别原则与几乎是对称的反建议区别开来——比方我们前面设想的才智较优者的建议,或任何别的建议。所以,当罗尔斯继续说,“这样,差别原则看来就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那些才智较高者,或社会条件较幸运者能够期待别人在所有人的利益都要求某种可行安排的条件下与他们一起合作”时,这一推论就是令人迷惑不解的,因为,在这一推论之前的句子是在他的建议与任何别的建议之间保持中立的,差别原则提供了一个合作的公平基础的结论,并不能够从它前面的句子中推演出来。罗尔斯仅仅是重复地说它看来是合理的,而对那些并不觉得它合理的人们,他并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回答。罗尔斯并没有说明,条件较优者A为什么没有理由因自己被要求为了使另一个人B比他本来要有的状况更好而减少自己的收益抱怨。他不可能说明这一点,因为A确有理由抱怨。难道不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