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层次划分
1.国家课程
国家课程也称为“国家统一课程”,它是指自上而下由中央政府负责编制、实施和评价的课程。其管理权属中央级教育机关,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是专门为培养未来的公民而设计,属于一级课程。
国家课程的特点在于强调课程内容的共同性、一致性和发展性,在实施上具有强制性。国家课程确保了所有学生学习的权利,明确规定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应达到的标准,提高了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期间的连续性和连贯性,为公众更好地了解学校教育提供了依据。
2.地方课程
地方课程又名“地方本位课程”,是指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政策,以国家课程标准为基础,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课程观念的指导下,根据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及其对人才的特殊要求,充分利用地方课程资源而开发、设计、实施的课程。地方课程在充分利用地方教育资源、反映基础教育的地域特点、增强课程的地方适应性方面有着重要价值。
地方课程的特点突出表现为它充分体现本地的教育发展水平,强调本地的社会、经济、文化与地方教育特色的融合;充分利用了本地课程资源,满足地方发展的需求;具有针对性、地域性、民族性、文化性、灵活性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