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标准”水平被驱使完成或者避免的某些行为具有相同的品格特征——品格特征本质上是某种不变的欲望或者某种反感。(布兰特作品,1970)所以准确地说,公正的、诚实的或有良心的人是在某种程度上被驱使为公正行为、说真话以及尽职尽责的人。并非每一种行为特征都恰好关系到某一行为动机。一些特征刚好导致对事态的欲望或反感,例如仁慈关系到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品格特征不必关系到道德动机,例如野心或贪婪。
(B)犯罪感和不赞成
当一个人的行为与这种动机相反时,他感觉到不舒服:犯罪感或受良心的谴责。如果另一个人的行为与观察者的动机相反(以观察者被驱使避免的方式来行为),观察者将倾向于对他持一种反对态度:困惑、厌恶、愤慨或者愤恨(或许他碰巧成为行为者无法让人接受的行为的受害者)[1]。至少对于复杂的个人和社会,那些显示出缺乏相应动机的行为唤起了这些反应。如果行为是出于不小心,或是现实局面不可避免的错误结果,或者如果这个人当时不能做他认为的正当之事等情况,那么这种反应就不会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者是有“借口”的。可即便如此,行为者通常也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不舒服,如果有人受到伤害,也将作出某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