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建议,我们应把两条原则,即善行原则和某种公正的分配原则看作关于是非的理论的基本前提。可能有人会反对这个提法,说虽然不能从善行原则中引申出公正原则;但有可能从公正原则中引申出善行原则。因为,假如一个人能够为他人增加善和减少恶,并且不存在其他义务上的冲突,而他却不这样做的话,他就不是公正的。所以,公正隐含有善行(在有可能行善而不存在其他冲突的理由时)。关于这个问题,我的答复是,我同意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特定情况下慈善是正当的,不慈善是错误的。但是,我否认把这两种情形严格地分别说成是公正和不公正。并非凡是正当的都是公正的,凡是错误的都是不公正的。乱伦虽是错误的,但却不能说成是不公正的。虐待儿童,如果是说对待儿童和对待成年人不同的话,那可能是不公正的,但不管怎么说都肯定是错误的。使别人快乐可能是正当的,但绝不能严格地说成是公正的,公正的领域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慈善可能属于道德的另一部分,在我看来,也正是如此。就是穆勒也把公正和其他道德义务加以区分,并把慈善或善行列入后者。当鲍西亚对夏洛克说:“把慈善调剂着公道,人间的权力就和上帝的权力没有差别”时,她的含义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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