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教育筹资十分困难,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办学条件普遍较差,甚至无法保持学校最基本运转,极大制约了这些地区的教育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我国教育和社会经济事业的整体发展。
我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相关法律、政策中都有重视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投入的要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向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