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当作平等和交换问题的伦理学难以同政治学区分开来。在这一点上,它不同于由服从上帝意志或良心声音所构成的那种更具个人特色的伦理学。伦理学理论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是,这两种道德体系的关系如何以及它们各自的范围是什么。考虑到一个艺术家宁愿创作一件优秀的作品而不愿混饭吃的那种情感,我们必须承认它是一种伦理价值,尽管它与公正并无关系。基于这种理由,我认为伦理学不能完全是社会性的。我们一直在考察的伦理情感的每一来源,不管最初是何等粗糙,都能够发展为对文明人产生极大影响的形式。如果我们忽略了它们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所形成的伦理学将是片面的和不充分的。
注释
[1]参见《利未记》第15章,第19~29节。
[2]参见《撒母耳记》(下)第6章,第6~7节。
[3]《出埃及记》,第22章,第18节。
[4]《编年史》第1卷,第21章。
[5]参见《利未记》第20章,第21节;《申命记》第25章,第5节。
节选自[英]伯特兰·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