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前一类型(3)理论的第一种反驳,对类型(4)理论是不构成威胁的。因为,那些认为存在某类人对某事物持有某种感觉的人们与那些认为他们并没有这种感觉或具有与之相反感觉的人们将会持不同的意见。不过,第二种反驳对类型(4)理论的攻击力将是它对类型(3)理论的攻击力的双倍。
最后,第二种反驳对类型(5)理论的攻击力甚至要更猛烈些。
我称之为纯粹主观的善理论的余下第二种类型(B)理论,可以有下面几种情况:在我看来,说某事物是善的就相当于说(1)这个人或那个人认为它是善的;或者(2)我认为它是善的;或者(3)某类人中的大多数认为它是善的;或者(4)大多数人认为它是善的;或者(5)所有人都认为它是善的。像我们先前仔细地考察类型(A)一样去考察类型(B)的各种情况,将是乏味且不必要的。我们有足够理由指出,关于类型(A)的相关反驳对类型(B)来说同样也是致命的,而且还可增加一条对所有类型(B)理论都是致命的反驳。
对A1的反驳同样适用于B1
对A2的反驳同样适用于B2
对A3的反驳同样适用于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