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要拓宽教师来源和渠道,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这就使教师职业不再成为师范类学校学生的专利,强调教师教育要具有开放性的特点。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也明确指出,鼓励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教师培养,例如让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院校参与教师培养等。此期间,我国教师教育体系的保障制度也得到了发展。
①教师资格制度
第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教师任职资格是教师入职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初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的任职资格。有到1983年8月22日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才对教师的任职资格做了要求: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9]基于我国国情,一方面由于大批教师不具备合格学历;另一方面教师正试图通过各种形式的自学辅导,提升自身学历,弥补职后培训能力不足的现状。1986年,我国决定对中小学教师暂设《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凡是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工作满一年及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工作满两年及以上并已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标志着教师初步学习并掌握了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及基本的教学方法。《专业合格证书》标志着教师具有担任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能力,并能基本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10]《专业合格证书》标志着教师具有担任某一学科教师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能力,并能基本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凡是没有取得合格学历的教师均可在自学的基础上自愿报名,参加考试。取得规定学科的合格成绩,并且思想良好;向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经考核合格者发放《专业合格证书》,作为认定教师资格、评职、晋级的依据。《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要求教师分别系统学习和掌握国家规定的与所教学科密切相关的中等师范学校、师范专科学校和高等师范学院本科的文化基础知识。中学教师除考试所教学科的有关课程外,还需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小学教师则考试三门课程: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语文和数学任选一门;其他学科(自然、地理、政治、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任选一门。《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