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含在各种各样的角色之中的义务,比任何其他的决定因素更能对人们的意向产生影响,并因此而直接指导人们的行动,这种说法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其发生的程度是随着社会的不同、角色的不同而不同的。因此,一个社会中角色分配的问题是与个人自由问题密不可分的。
所谓“自由时间”是一个人生命中的这样一个部分:他可以做他要求做的事,又暂时忘记至少是指派给他的某些角色加诸他身上的要求。当一个人没有时间满足他的要求,仅仅只能履行其义务时,他就是他的角色的奴隶。这时,他可能拥有双重角色:作为最卑贱的位置上的仆人和拥有巨大权力的主人。
(十)
除了要求和义务之外,对一个人的意向起决定作用的还有第三类因素——意向要通过它才能转化为他的行动:他的能力。
与要求和义务“促使”人们去行动不同,能力对行动的决定是否定性和限制性的。它划定了一个人行动自由的“界限”、“范围”或“区域”。这个范围随人的能力大小而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
有做某事的意向,预设着:当事人认为(无论对错),他能够获得他所意向的对象。他认为他不可能成就的事情,他也不会去尝试。这样说是为了对实践论证中所涉及的意志和认知态度之间的关系作概念上的观察。根据观察可知,在“要求”和“能够”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一个人可能要求做某件他知道他不能做的事。但是,如果他的要求不想仅仅停留在“无根据的希望”上,他就必须形成获得这种能力的意向。例如,他可以下决心学会做它。这在逻辑上又预设了:在其主观估计中,他能够学会做该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