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第三个因素是这样的:许多哲学家仍然没有认识到“我在此许诺”是一种表述行为的表达式这一说法的完整含义。当说出这句话时,一个人是在做出许诺而不是在描述做出许诺的行为。一旦做出许诺被看作一种不同于描述的言语行为,那么就更容易看到,这种行为的特征之一就是承担一种义务,但是如果一个人认为说出“我许诺”或“我在此许诺”是一种特殊的描述——例如,是关于一个人精神状态的描述——那么在做出这个许诺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就会显得非常神秘。
第三种反驳
这种推论所运用的只是那些评价性词项的事实的或引号的含义。例如,一个观察盎格鲁—撒克逊人行为和态度的人类学家完全可能做出这些推论,但它并不包括任何评价性的东西。因此步骤(2)等值于“他做他们称为做出许诺的事情”,步骤(5)等值于“根据他们,他应该付给史密斯五美元”。但由于(2)到(5)的所有步骤都是在间接引语中的,所以是伪装的事实陈述,故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没有受到影响。
这个反驳并未损及那个推论,因为它只不过是说,那些步骤可以重新解释为在间接引语中的,我们可以把它们解释为一系列外部陈述,我们可以构造一个关于所说言语的平行的(或至少相关的)证明。但是我要论证的是,严格地说来,没有任何附加的间接引语或解释,这一推论仍是令人信服的,一个人可以构造一种没有反驳事实与价值区别的类似的论证。这一点并不表明我们的证据没有反驳它。的确,它是不相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