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徐某某是否侵害原告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徐某某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对相关照片进行了模糊处理,没有暴露受害儿童真实面容,也没有披露施某某的姓名和家庭住址,其目的是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
徐某某所发微博的内容虽出现收养的词语,但微博文字与照片结合后,第三人不能明显识别出微博中的受害儿童即为施某某。徐某某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张某某、桂某某的任何信息资料,至于徐某某发表微博后,网民对张某某、桂某某搜索导致其相关信息被披露,不应由徐某某承担责任。
故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主张徐某某侵害其隐私权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徐某某在原告施某某受伤害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徐某某的网络举报行为未侵犯施某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未侵犯原告张某某、桂某某的名誉权、隐私权。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