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甲知道该怎样做了。但是,别忘了:相同的逻辑对另一个人也是同样适用的。因此,乙也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背叛——也就是招供。
这样一来,甲、乙两人都选择招供,这对他们个人来说都是最佳的决定,即最符合他们个体理性的选择。而他们各自最理性的选择,给他们带来的并非最佳结果(自由),也非较佳结果(1年刑期),而是比最坏结果(10年)要略好的结果(8年刑期)。顺便提一下,这两人都选择坦白的策略以及因此被判8年的结局被称作是“纳什均衡”(也叫非合作均衡)。所谓纳什均衡,指的是参与人的一种策略组合,在该策略组合上,任何参与人单独改变策略都不会得到好处。换句话说,如果在一个策略组合上,当所有其他人都不改变策略时,没有人会改变自己的策略,则该策略组合就是一个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是博弈论的一个重要概念,以普林斯顿大学数学博士生约翰·纳什命名。
并非一定要触犯刑法,才会深陷极为被动的囚徒困境中。事实上,在我们工作与生活中,类似的囚徒困境并不少,人为地制造囚徒困境(而自己充当警察)来保证自己利益的事也屡见不鲜。哈佛大学巴罗教授曾提出的著名的“旅行者困境”,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