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这一新规定对于加强学校对教师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教师对学生的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公布并实施了《大专校院及公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原则》,规定凡是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从事不受欢迎的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言语或肢体行为;或以胁迫、恫吓、暴力强迫、药剂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无法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触意图或行为者,都是典型的性骚扰或性侵犯。要求各学校应该制定校园性骚扰或性侵犯事件的处理与防治实施要点,并成立性骚扰或性侵犯处理委员会或小组,其中女性委员不得少于1/2。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若有了性骚扰或性侵犯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须依校规和相关法规进行惩处。
(六)没收财物、罚款与收费
学生的财产所有权是学生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禁止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财产权是基本人权。《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