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合同债务诉讼的管辖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与合同债务有关的纠纷是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中最重要的类型。因此,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第3条之三详细列举了关于合同债务诉讼的管辖规则。
1.履行合同债务或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一)规定了履行合同债务请求,或有关合同债务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请求,或因不履行合同债务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或以其他有关合同债务请求为标的提起的诉讼,只要合同上规定的该债务的履行地在日本时,或者依据合同中所选择的准据法确定该债务履行地在日本时,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票据支付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二)规定根据票据或支票而请求支付金钱的诉讼,只要票据或支票的支付地是在日本国内时,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3.财产上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条之三(三)规定有关财产上的诉讼的管辖权规则。当请求标的在日本国内时,或者该诉讼是有关金钱支付请求的诉讼且被告在日本国内有可供查封扣押的财产时(除非该财产的价值非常低),日本的法院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