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兴太学。太学的设立,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汉后各代王朝都依例设立。董仲舒反对当时“任子”和“訾选”的入仕制度,认为选用官吏应以“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为原则,只有贤能的官吏才能担当起教化人民的职责。于是他提出朝廷求得贤才最根本、最可靠的方法是兴办太学,教育培养贤士。太学设在国都,在朝廷的直接管辖下,聘请高明的教师培养天下的士人,并需要对他们经常地考察提问,以发展他们的才能。董仲舒具体规定了儒家的《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作为太学的教材。他说:“《诗》《书》序其志,《礼》《乐》纯其美,《易》《春秋》明其知。”六经各有自己的特殊作用。由于太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受过系统的儒家经典教育,选派他们担任各级官吏,便可以按照儒家的一套统治术去教化万民。所以董仲舒认为,太学是培养人才的场所,也是推行教化统治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3)重选举——察举制的确立。所谓察举,就是由皇帝下诏公开征求人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将本人发现或民间公认的出众人才,向各级政府推荐,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录用、授予官职的整个过程。察举在汉初已施行,汉文帝曾两次下诏举贤良;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自此通过高级官吏荐举人才,并用“对策”的方式加以选拔,开始成为制度化定例。此后,地方官吏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各地品德高尚、才干出众、学识渊博的平民或下级官吏推荐给朝廷,由朝廷直接任官,或经过某种形式的考核,择优录用。因此,察举的本质是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文帝时期的察举科目主要包括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