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
由慈善组织(一般为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见图4-8。
图4-8 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模式
由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具有很多优势: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达到了9920个。它们具有丰富的项目运作经验和慈善资源优势,慈善组织熟悉公益行业,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可发挥自身专长更好实现委托的慈善目的。同时国内很多慈善组织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委托人可借势打造自身的慈善信托品牌和公信力。但另一方面,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也面临着诸多劣势:慈善组织缺乏运作信托业务的经验、制度和人才,不熟悉金融业务流程,资产保值增值的能力很弱,较难在银行开设信托专户等。此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于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限定,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如慈善组织作为单一受托人,那么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将受到比较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