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变文”的名称,到了最近,因了几种重要的首尾完备的“变文”写本的发现,方才确定。在前几年,对于“变文”一类的东西,是往往由编目者或叙述者任意给他以一个名目的。或称之为“俗文”,或称之为“唱文”,或称之为“佛曲”,或称之为“演义”,其实都不是原名。又或加“《明妃变文》”以“《明妃传》”之名,“《伍子胥变文》”为“《伍子胥》”,或“《列国传》”,也皆是出于悬度,无当原义。我在商务版的《中国文学史》中世卷第三篇第三章《敦煌的俗文学》里,也以为这种韵、散合体的叙述文字,可分为“俗文”和“变文”。现在才觉察出其错误来。原来在“变文”外,这种新文体,实在并无其他名称,正如“变相”之没有第二种名称一样。
这种新文体的“变文”,其组织和一部分以韵、散二体合组起来的翻译的佛经完全相同;不过在韵文一部分变化较多而已。翻译的佛经,其“偈言”(韵文的部分)都是五言的;而变文的歌唱的一部分,则采用了唐代的流行的歌体或和尚们流行的唱文,而有了五言、六言、三三言、七言,或三七言合成的十言等的不同。在一种变文里,也往往使用好几种不同体的韵文。像《维摩诘经变文》第二十卷:我见世尊宣敕命,令问维摩居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