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采取相当多的人所无法接受的政治步骤就不能得到正当合理的证明。当我们废除某种根本不正义的东西(诸如,奴隶制、农奴制、世袭制,或者对妇女的压制)时,通常需要强行使那些受益于解除这种不正义行动的人们付出巨大的代价。只有在经过这种观念转变之后(也许经过一代或两代人),在正义观念和个体动机的综合影响下,政治安排的结果才能够最终为人们所接受。而且,接受新的政治安排的人的社会等级范围一定比旧的政治安排更加宽泛,这就向人们证实了一种可行的、更高形式的集体生活。
如果一种转变并没有导致稳定的、大家都支持的结果——通过对共同制度的坚持,达到相互尊重以及对道德平等的认识,那么这种转变经常会被指责为乌托邦理想。与政治的可行性论证一样,道德能否成立依赖于道德证明、个体动机,以及制度框架、规则或习俗三个方面的相互支持。罗尔斯的“良序社会”的概念为这种道德稳定的目标——即,通过正义制度和个体心理之间的相互强化来维持道德的生存——提供了最杰出的表述。因而乌托邦主义的问题可以被当作发现良序社会之约束因素的问题来思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