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票据的签发:
1.各部门业务经办人持贴有原始发票且审批手续完整的报账凭证或现金支付审批表、请款单,经资产财务部部长审批后,交会计人员开具相应票据。
2.开具支票的须填明开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及支票金额、用途并签章;开具其他票据的还需提供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事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需提供与收款人发生经济事项的相关购销合同和发票的复印件。
3.资产财务部在签发票据或委托银行签发票据时,均应要求票据申请人办理签收手续。
4.各类票据的有效期限和使用区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票据使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 票据填制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防止涂改。票据领用人须在票据登记簿或票据存根上登记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