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具体地了解以上讨论问题的形式,我们可以举出两个例子。1956年3月,郭沫若在一篇讨论中国古史研究的文章中曾涉及古代基层组织的建构问题。他认为,早期中国社会基层组织——邑最初应是原始社会组织,后来就变成奴隶主控制下的劳动集中营,变成行政机构了。所以一有机会,邑人就会集体地或个别地逃亡,这是奴隶反对奴隶主的一种形式。邑的这种变化出于两点原因:一方面经济发展了,公社内部就会产生贫富分化,耕种方式就会由本族自耕变为奴隶耕作。邑中的组织就蜕变为奴隶制性质。郭沫若认为,基层组织的遗留形态是存在的:
如“同宗共财”之类,就是解放前的祠堂、会馆、公产、常平仓之类,也何尝不是原始社会的孑遗。但把孑遗形态或一时性的逆流夸大成社会制度,就不合乎历史唯物主义的精神了。即使承认有孑遗形态,那也是变了质的。在奴隶社会里,它的内部结构是由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封建社会里则取决于封建生产方式。[27]
其意是说,基层社会组织不可能作为独立的社会制度而存在,它只不过是生产形态变化的一个附属指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