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义的两个原则
我现在将以一种暂时的形式,陈述我相信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我希望在这一节中仅做出最一般的评论,因此,对这些原则的首次概括只是尝试性的。随着我们的继续行进,我将提出好几种概括,一步一步地接近那个将在书较后地方提出的最后陈述。我相信这样做将使阐述以一种自然的方式前进。
两个原则的首次陈述如下: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在第二个原则中有两句含糊的短语,即“每一个人的利益”和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更确切地阐述它们的意义将引出在第13节中对这一原则的第二个概括。两个原则的最后陈述将在第46节中给出,而在第39节就要推出第一个原则。
一般来说,如我所述,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正如这些原则的公式所暗示的,这些原则预先假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用于第一个部分,第二个原则用于第二个部分。它们区别开社会体系中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另一方面是指定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大致说来,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