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上帝和永恒的生命而被创造出来的人在构成城邦的一部分之前,构成了一个个人;并且,在他构成政治社会的一部分之前,他构成了家庭社会的一部分。这就是原初权利的起源,政治社会必须尊重这些原初权利,并且当它要求其成员为它服务时,不得损害这些权利。
我们已经说过,一方面,正是个人自身进入了社会;另一方面,在根本上正是由于其物质性的个体性,他作为一个其善次于整体之善的部分而处于社会之中。如果这一情况属实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以下说法了:没有来自个人的永久天赋,社会就将无法存活下去,而每个人都是不可替代的和不可交流的;但是,由于个人总是被个体化而失去个人性(depersonalize),所以在社会习俗中被保留下来的个人就变成了某种可交换的和可替代的东西。
我们可能也要补充一句,社会、它的生活和它的和平,不能没有友爱,即公民的友爱而存在,这种友爱是社会的生气勃勃的形式,它在本质上是个人的。[18]然而,构成社会结构的关系本身只关涉正义,正义在本质上是非个人的,因为它需依据各种事物来权衡评价,并且不限于个人。
从以上考察中我们能够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个结论关涉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为了描述这些关系的特征,我们可能要使用下面的公式:正是由于个人因其丰富性或作为一个个人或因其贫困或作为一个个体而需要社会,于是,共同善就其本质来说将其自身导向作为人格的个人,并且将作为个体的个人导向它自身。它以一种双重的方式将自身导向个人:第一,当个人参与社会秩序时,共同善就其本质来说必须复归于个人,或重新将自身分配给个人;第二,当个人超越社会秩序并直接受命于超越的整体时,共同善就其本质来说必须支持他们朝向超越政治社会的绝对善而前进。从第一种观点来看,我们有关于将共同善重新分配给社会的各个部分的法则,因为这些部分是个人。从第二种观点来看,我们有关于超越性的法则,这一超越性显示了个人对社会的超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