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政治的单称性之一,是它对历史共同体的精确宣告,该共同体要被赋予一种征服性主体的特性,正是这一宣告促成其主体性的胜利,并将种族灭绝摆上了议事日程。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有资格说,政治与恶之间发生纠结,正是出于将“集体”(共同体的主题)与“共处”两者一起加以考虑。
然而重要的是,在其最终分析中,恶的单称性是从一政治序列的单称性中引申出来的。
这将我们带回到了恶的从属性——如果恶不是直接从属于善,至少也是从属于主张善的过程。纳粹政治不是一个真理—过程,但只有当它可被表达为这样一个真理过程时,它才能“抓住”德国人的境遇。因此,即使是在恶的这一案例中——我愿意称之为极端恶而不是根本恶,要理解其“主体性的”存在,即要理解有能力参与其令人恐怖的迫害,好像是在完成一种职责那样的“某个人”问题,就需要回去参考政治真理过程的内在向度。
我还想指出,最强烈的个人痛苦——那些能够真正突出“伤害某人”所涉及的东西以及经常导致自杀或谋杀的东西——也都以爱的过程的存在作为其限阈。
我将假定下列几个一般原则:
·恶存在。
·恶必须与人类动物用以坚定保持其存在、追求其利益的暴力——在善与恶名下的暴力区分开来。
·尽管如此,不存在极端之恶,不然就要澄清这一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