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开始从事构成伦理科学的心理学的探究时,他立刻就能够说明康德的道德学说和快乐主义的道德学说。因为,他发现道德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有意识地和无意识地怕引起上帝的不愉快,以及怕社会对他的敌视。这的确就是为什么道德格言对许多人表现为“绝对命令”的理由,并且,他也发现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是部分地被那个社会关于它自己的快乐条件的信仰所决定的——或者换句话说,一个社会趋向于运用道德制裁的办法,按照一个行为是促进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满足,或者损害这个社会的满足,来鼓励或阻止一定类型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利他主义在绝大多数的道德规范中得到推荐,而利己主义则被谴责的原因。道德的快乐说或幸福说归根到底是由于观察到道德与快乐之间的这种联系才发生的,正如前面已经解释过的,康德的道德学说是以这个事实作基础的,即道德格言对许多人具有无情的命令力量。由于这两种学说的每一种都忽视作为另一种学说的基础的事实,因此这两种学说都可以被批评为偏向一边的。但是批评它们偏向一边对它们任何一个都不是主要的诘难,它们的主要缺点是:它们把说到我们伦理情感的原因和属性的命题看作好像是伦理概念的定义,因此,它们就不能认识到伦理概念是妄概念,并且因此是不能下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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