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这些社会学学派观点的批评中,人们经常认为,道德法典的有效性问题完全不同于道德法典的起源问题。然而,在我看来这并不正确。关于判断起源的追问,可能会影响到该判断的有效性。例如,一个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之和的判断。我们发现该判断的历史起源是基于一些预设判断,这些预设判断是该判断的前提和某种相关判断的运用。如果我们发现这些预设判断确实是关于知识的例证,且这种推导确实也是真正的知识——是一种对必然联系的理解——那么,我们将确立关于上述判断起源的探究有效性。另一方面,如果有人能够指出,A君坚持B行为之所以是不当的,仅仅是因为(例如)他知道这类行为是被他所处的社会禁止的,他表明了没有真正理由使得A君去相信这类行为有某种特别的性质,因为在社会禁止与不当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实际上,他也并不能表明这种主张不对,但他却表明了,A君没有充足的理由支持这种主张是正确的,在此意义上,他削弱了此种主张的有效性。
原则上,这就是那些社会学学派试图去做的事情。根据该学派观点或其原则,如果人们坚持该学派的原则,那么,就不存在一个客观的道德真理;因为每种道德都只是它所属时间和地点之条件所需要的规范,且最大可能地促进接受它的社会对其进行维护。然而,人类精神与这种观点并不吻合。这种观点并不必定导致人们认为,在道德或道德信念中有着不断持续的进步。诚然,这是显而易见的,即某个种族或年代的道德法典在某些方面稍逊于其他种族或时代的道德法典。事实上,对于相当宽广的道德原则,人们有着一种先验的洞察力,这种洞察力能够分辨出关于这些原则认识的充分程度。不仅存在着许多这样的法规,它们能够被描述为通过追溯其历史原因来解释其变化;而且存在着一种道德真理系统,正如所有的真理都具有其客观性一样,对于该系统及其内容的探究我们也是非常感兴趣的。根据这种观点,那种社会学学派的追问只是游离于真正的伦理学问题之外。它没有触及我们最想去回答的问题。[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