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人的爱的秩序及其特殊的轮廓始终存在于这种吸引和排斥之中。正如周遭结构很少随各个实际周遭而改变,人的命运之结构也很少通过他为他的未来而操持、期求、筹办和完成新东西,或通过他所遇到的新东西发生变化:命运与周遭建立在人的爱的秩序的同一些因素之上,仅仅由于时间和空间维度才各不相同。它们在法则上的构成方式——对它的研究属于对“人”这种道德生物作深入研究的最重要的课题——随时随地遵循着爱的秩序。
关于爱的秩序之混乱的学说亦导致了对人之命运的某种理解,这种情形将在后面阐明。这里只须说明那唯一可称为命运的东西是什么。毫无疑问,我们不会以那些我们自知是出于自己的意欲而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为命运;也不会称那些纯粹来自外面而临到我们身上的事情为命运,因为,我们觉得太偶然,因而不会归结为命运。命运临到我们,不是由我们的意欲而生,也不是我们可预测的;它不是一系列遵循因果律的事件和行动。然而,它仍是一个有连贯意义的统一体。在我们看来,这种统一体表现为人的特性,与作用于它的外部和内部事件在个体身上的本质交联。换言之:概观一个完整的生命,或一系列更加漫长的年轮和事件,虽然我们也许觉得这些事件的每一个别情况纯属偶然,但是,它们的联系——整体的每个部分在其出现之前,诚然不可预料——正好反映出我们也必须视之为有关个人之核心的同一个东西,这就是命运的独特之处。命运之特性,正是一种世界与人的谐调,它完全不依赖于意愿、意图、愿望,同时也不依赖于偶然的客观现实的事变,甚至不依赖于二者的结合和交替作用,它在生命过程的这种单义性中,向我们显露出来。只要命运在内容上肯定包含着“发生”在这个人身上的东西,即超出意志和意图之外的东西,那么,如果这种东西“发生”,它在内容上也肯定仅仅包含着恰恰只能发生在这一个道德主体上的东西。换言之,命运仅仅包含着这种东西:它存在于某些在性格学上受到严格限定的世界体验之可能性的活动空间中(即使在恒常的外部事件上,活动空间也在转换,由人到人,由民族到民族)。这种东西在实际的事变上,似乎充实着这些活动空间,它方可称之为一个人的“命运”。正是在这种更准确的词义上,一个人的实际的爱的秩序的构成方式——而且是按照将他幼年期最初的爱的价值客体,逐渐功能化的、完全特定的法则的构成方式——主宰着他的命运内涵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