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为深思熟虑的观点是由摩尔教授提出的,即“正当”可被定义为“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结果”,他在《伦理学原理》中宣称,“正当”意味着“产生最大可能的善”。现在这一点也常常被人们用来反驳快乐主义,而且没有人比摩尔教授更加清楚,那种“善”意味着“快乐”的主张不能被严格地坚持;当说那些善的东西是快乐的说法可对可错时,那么“善恰好是快乐”的这一陈述就是一个综合命题,而不是分析命题;“善”与“快乐”这两个词代表着不同的性质,甚至在拥有其中一种性质的事物刚好是拥有另一种性质的事物中,情况也是一样。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说命题“善的恰好是快乐的”,在一方面将得到支持,而在另一方面将受到驳斥,这并不明智,而只是一种头脑发热。因为我们并不为分析命题作辩护或作反驳,我们认为它们是理所当然的。人们不能这样表达相同的主张吗?即表达为“成为正当意味着成为一种在此环境中产生最大限度的可被产生的善”。关于这一反思还不够清楚吗?这一反思就是关于这不是我们使用“正当”时所指的意义,即使它可能是关于“什么是正当的”的一个真实说明。下述一点似乎是清楚的,譬如,当一个人说履行诺言是正当的时,他并不是不考虑该行为的全部后果,而是对于这些后果他知道得和关心得很少或者没有。“理想的功利主义”[12]看来是合理的,只有当它被理解为不是作为“正当”概念的一种分析或定义,而是作为这样一种陈述,即只有那些正当的行为才拥有产生最佳可能性结果的深层特征,并且因为拥有这些特征,该行为才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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