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柏拉图在第四卷里(第八卷和第九卷当然也应如此)努力证明,正义的亦即正当的行为会对行为人有益或有利,这一点必须承认,尽管这与他对如何驳斥智者派的理论的看法不一致。
设若这就是柏拉图在第四卷里想要证明的,那么他视为证据的一般性质就显而易见了。他的想法是,如果我们一开始就知道正当的行为在于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为国家服务,然后再考虑这些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后果将会是什么,不仅要考虑到我们所处的环境,还要考虑到人类心灵的各种欲望,以及实现这些目标会产生的不同程度的满足感,那么就会很明显,做正当的事情,从长远看来,无论如何,我们会变得幸福。
现在,任何此类具体的证明,如柏拉图的,一般都会引发两种评论。一种是,既然我们大体知道这种证明必定会失败,也就无须仔细考虑它的成功。因为,只能证明,以能导致一种结果——在此例中是有益于社会——为特征的行为,总是会有另一种结果,在此例中是行为人的幸福因素,设若我们能够证明——柏拉图并未作此努力——一个神的存在,这个神会干预人类事物,能恰当地分配奖赏。第二种评论是,不管有没有神学论证的帮助,这一结论的确立将对我们极为有益;如果我们知道这是真的,这会对我们更好,然而这还是不等于确立了与智者派相对应的结论,因为它根本无助于解决“什么是我们的具体义务,以及为什么它是我们的具体义务”的问题。第二种评论自然会引发在这一联系中看起来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柏拉图把证明正当的行为会有利于行为人看得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