挟款侵权,英、德、俄、法等国在成为清廷最大的债主的时候,还攫取了中国的海关税、常关税及盐税和厘金的征收与支配权。名义上是以这些税收作为还借贷的保证,实际上列强借此控制了中国的财政和金融,进而操纵政治,国家的主权横遭侵害,人民的灾难更加深重了。
庚子赔款再加上还日本的“四国”借款等,共八项借款,总数多达十几亿两白银。“据全权大臣先后来电并还款表一纸,计此赔款论定四万五千万两,前数年每年本利银一千八百八十二万九千五百两,嗣后按年递加,每年二千余万两及三干余万两不等。光绪三十九年止,总共本利银九万八千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两。另有允缓半年付利银九百万两,分三年带交,由西历明年正月初一日,即华历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照数付足。款目之巨,旷古罕闻;限期之迫,转瞬即届。就中国目前财力而论,实属万不能堪。然和议既成,赔款既定,无论如何窘急,必须竭力支持。”
票号在汇兑中,所获利一为汇费,二为得空期放贷的利息,三为平色。究竟有多少呢?1906年,是票号发展的极盛时期。这一年,各票号汇兑总额约在八亿两多。其中,仅日升昌票号一家就多达三千多万两。可见数额之巨大。而汇费也就更多了:同治年间,“适值军务未靖,路途多有阻滞”,由奥海关汇兑京饷,“议定每千两给汇费银四十两”,后增加到了六十五两。到了光绪年间,汇兑京饷汇费每千两仍在四十多两左右不定。汇兑江海关的赔款汇费,“广东至上海,每万汇费二百两,浙江汇上海,每万汇费六十两……其山东;福建、广西三省汇上海之费,尚未议有定章……至借用商号银两,每月以一分五厘利息……(《军录》财政类卷号三十五,光绪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汇费是根据距上海的距离及数额议定的。各地差别很大,比如光绪二十六年安徽汇往上海,每万两汇费为九十两;同年,广西汇往上海,每万两汇费为二百两。广西是安徽汇费的两倍还多。这其中,除必要的支出之外,便是纯利润了,像日升昌的总汇额达三千多万两,那毛利一算便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