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说:“珍妮应该得到养老金”时,他信服下述进一步的申言:“珍妮具有某种事实的非个别的属性P,而任何拥有P的人都应该得到养老金。”
在有些例子中,为了确保对一个非个别的普遍结论的承诺,有必要引入不止一种被规定的属性,如当一个人说:“许多人的汽车都比我的好”时,他信服于下述进一步的申言:“有事实的非个别的属性P和Q,我的汽车有P,许多人的汽车有Q,有Q的汽车好于有P的汽车。”
又如,当一个人说:“约翰应该和玛丽结婚”时,他信服于下述进一步的申言:“有事实的非个别的属性P、Q和R,约翰有P,玛丽有Q,他们之间有R,如果有P的男人与有Q的女人处于一种关系R中,则他们应该结婚。”
我的原则解决的是这些例子中的共同问题。这些例子中都有一个初步判断,它们不是明显的普遍的和非个别的。根据原则,任何一个做这种判断的人,都信服于一个确凿的普遍和非个别判断,以及一个他的初步判断是其特例的申言。
在这样陈述原则时,我想表明——有意地重复——当我提及一个普遍的结论时,我不坚持认为它的主项必须标明一个被指称或充分确认的属性。普遍的结论必须是一种“全称的”结论或类似的结论,但它的主项也可能含有由“一些”这类词所限定的一种或多种变化。一个人经常有理由背离他的承诺,更详细地确认他的普遍结论的主项;但是,如前所示,原则使他可以选择在宽泛的意义上怎么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