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49条是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直接依据。该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49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49条和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
公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也有规定,比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除对公司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外,也要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员,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他们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