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维持原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确认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再审申请人刘柯妤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房屋重新颁发的X 房地证X 字第01655 号房屋产权证证明,涉案房屋系被申请人刘茂勇、周忠容及刘柯妤按份共有,刘茂勇占产权的5%、周忠容占产权的5%、刘柯妤占产权的90%。刘茂勇、周忠容提供的房款收据证明,购房款大部分系刘茂勇、周忠容出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现有新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屋系被申请人刘茂勇、周忠容及再审申请人刘柯妤按份共有。单从《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看,刘柯妤占份额90%,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但本案中刘茂勇、周忠容与刘柯妤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茂勇、周忠容出资,刘茂勇、周忠容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柯妤名下,超出刘柯妤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的具体表现。“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亲子之爱是人世间最真诚、最深厚、最持久的爱,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从刘柯妤陈述及提交的《承诺书》看,刘柯妤仍存有赡养父母之念,值得肯定和发扬。目前刘茂勇、周忠容与刘柯妤之间存在较深的误解与隔阂,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刘茂勇、周忠容多年在本土生活,不愿去苏州与刘柯妤共同居住生活,刘茂勇、周忠容对居住地和居住方式的选择应予尊重,他人不应强求。刘柯妤虽然承诺财产份额转让后,可由刘茂勇、周忠容居住使用该房屋至去世时止,但双方目前缺乏基本的信任,刘茂勇、周忠容担心刘柯妤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而导致其无房居住,具有一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