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有些价值标准显然是非道德的,甚至是不公平的,例如,用血统、肤色、智力、性别、社会地位或财富作为分配准则的基础。用能力作为分配基础的一种形式属于第三种观点。这样,就有道德的美德和(或)非道德的美德作为可能的价值标准。我们是否应当采纳一种亚里士多德—罗斯式的价值理论呢?在我看来,在分配公正问题上,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美德都不能成为我们的基本标准,因为,只有当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他能够获得的所有那种美德时,承认任何一种美德作为分配的基础才是合理的(不能假定人们全都已经有了这种机会)。如果那些竞争财物、地位等的个人没有平等的机会取得他们有能力得到的一切美德,那么,美德就不能成为在人们中间分配这些东西的合理基础。如果是那样的话,那么,至少在人类社会控制范围内能做到的情形下,必须首先平等地分配获得美德的条件,然后,才能合理地接受美德作为分配的基础,这就需要机会平等、在法律面前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换句话说,把美德作为分配的基础,只有在承认平等原则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因此,公正的分配的首要标准,并不是像美德那种形式的价值标准,而是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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