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认知不对称性的哲学分析
列宁指出:“辩证法内容的这一方面的正确性必须由科学史来检验。”[37]同样地,科学认识(认知)不对称性也需要辩证法加以辩护。
首先,科学认知不对称性两个方面的并置揭示出人类认知活动的某些过程(环节、片段)。科学认知不对称性之所以成立,是基于不对称的两个方面(条件、范围、要素、能力、效果等);或者说,通过并置不对称性的两个方面可以构造出认知统一体。虽然这两个方面构成的差异、区别,乃至对立性质,并不一定构成矛盾的性质(否定性的关系),但它确实反映了客观世界的某些辩证性质,具有主观辩证法的因素。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所谓主观的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38]
虽然我们可以在人类认识“总计”的意义上看出人的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但是具体到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不同的认识主体、不同的实践方式时,认识活动常常是在认识对立的某个方面、近似于一串圆圈的某个小圆圈或大圆圈的某个片段上呈现出来。例如,一个时期人们可能最先认识到光的粒子性质,以后又强调光的波动性质而否定粒子性质,再以后又将两者统一起来认识,就是一个不对称性的认识过程。